噪聲檢測標準
1、環境噪聲新標準
我國新頒發的GB 3096-2008、GB 12348-2008和GB 22337-2008等三個環境噪聲標準(以下簡稱“新標準”),已經在200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。新標準中,都涉及到室內環境噪聲的測量。作為環境噪聲的監測機構 ,如何按新標準的要求對室內環境噪聲測量,進行認真而正確的運作, 這在全檢測行業來說,是一個急需研討的實際課題。 但是,在新標準頒布前,我國僅有《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》、GB3096-93、《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》GB/T14623-93,以及《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》GB12348-93、《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》GB/T14623-93(以下簡稱“原標準”)。在其適用范圍上,基本是環境保護部門的依法行政的依據。進入新千年后,室內環境噪聲污染監測需求量大,檢測機構呈現多元化,從而促進了噪聲監測市場的建立和發展。然而,這兩個標準在適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局限,很難滿足不同環境條件的、不同委托方對噪聲監測的具體要求,特別是在為維護人身健康權的環境噪聲危害爭議的司法判決上,存在依據標準不當的困境。因此,急需滿足上述要求的一系列環境噪聲標準的頒布,達到適應委托檢測方的需要,推動環境噪聲監測市場健康發展的目的。
2.、新標準的特點
同原標準相比,新標準在很多方面,有了很大的進步,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檢測機構開展室內環境噪聲的實際需要,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特點上。
(1)把聲環境標準分為“聲環境質量標準”和“噪聲排放標準”。 由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共同頒發的新標準中,把GB3096-93和GB/T14623-93合并為一個標準GB3096-2008,名稱改為“聲環境質量標準”,把GB12348-93和GB12349-93合并為一個標準GB12348-2008,名稱改為“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”,同時還新出臺了GB22337-2008《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》,使聲環境標準形成了環境標準體系的基本框架,這是對聲環境標準標準體系建設的一大進步。
(2)對聲環境標準的基本概念,給出明確定義。在 GB3096-2008中的第3部分,給出了 “晝間等效聲級”和“夜間等效聲級”、“晝間”和“晝間”、“A*大聲級”、“累積百分聲級”、“城市”、“鄉村”、“交通干線”、“噪聲敏感建筑物”、“突發噪聲”等11個基本概念;在 GB12348-2008中第3部分,新給出了“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”、“廠界”、“頻發噪聲”、“偶發噪聲”、“倍頻帶聲壓級”、“穩態噪聲”、“非穩態噪聲”、“背景噪聲”等8個基本概念(還包括“A聲級”、等效聲級”、“噪聲敏感建筑物”、“晝間”和“晝間”、“最大聲級”等5個基本概念);在 GB22337-2008中的第3部分,新給出了“社會生活噪聲”、“邊界”等2個基本概念(還包括“A聲級”、“等效聲級”、“噪聲敏感建筑物”、“背景噪聲”、“倍頻帶聲壓級”、“晝間”和“晝間”等6個基本概念)。它是適用各個標準的關鍵詞,展現了新標準的規范化,同時對正確執行本標準,具有指導意義。
(3)增加了室內環境噪聲限值,為室內環境噪聲監測提供直接依據。在GB12348-2008和GB22337中,明確規定了“結構傳遞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”,使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噪聲的監測有了實用的標準依據。特別是居民樓中的水泵、電梯和變壓器等設備產生的室內環境噪聲污染,國家環境保護總局(環函(2007)54號)對此做出解釋,可參照執行GB12347-93。這種“參照適用”標準的“解釋”,由于GB12347-2008的頒布,提供了可行的適用標準。這就使環境檢測機構進行室內環境噪聲污染的監測更具有可行性。